文档介绍:深圳市都市更新措施实行细则
随着都市化进程加快,都市更新也日渐成为中国都市发展的核心专项之一。都市更新在改善都市风貌的同步也带来了一系列物理环境问题。下文是深圳市都市更新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市都市更新措施实行细则划中对其 筹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筹划统筹确需划入都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人批准后,可以结合 都市更新单元筹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置换。
第十五条 都市更新单元筹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如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 都市基本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都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足尊重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都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 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贯彻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都市基本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筹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长公共用地,提高 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减少 建筑密度,节省 集约运用土地。
(五)推动文化遗产融入都市发展,保护都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增进低碳绿色更新。
都市更新单元筹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行。
第十六条 都市更新单元筹划的制定实行筹划管理。都市更新单元筹划制定筹划(如下简称更新单元筹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行的综合整治项目,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筹划进行管理;根据已批准都市更新单元筹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行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筹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行主体一并实行。
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都市更新
第十七条 综合整治类 都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动。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引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都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筹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当综合整治类都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行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定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筹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行。
已批都市更新单元筹划拟定的单独实行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筹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 都市基本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根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当。
第十九条 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筹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行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文献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筹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行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行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筹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需经费。
第二十条 市筹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筹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成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长建筑面积。确需加建 都市基本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行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实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筹划制定、 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筹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功能变化类都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定图则、 都市更新单元筹划等已生效筹划, 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既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节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行功能变化类都市更新。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功能变化类都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变化功能,变化后无法满足有关配套规定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老式风格的建筑物等变化功能,变化后不符合保护规定的。
(三)申请将 危险房屋或都市更新单元筹划拟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变化功能的。
(四)建筑物变化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构造安全、都市景观设计,或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有关技术规定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变化使用功能,但变化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规定或导致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辨别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和变化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批准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