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面临的三大挑战.doc

格式:doc   大小:15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面临的三大挑战.doc

上传人:妙玉 2022/6/21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面临的三大挑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面临的三大挑战
李晨光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此外还有一批相关规章文件正在制还将以每年上千亿的速度增加。
诚然,个人账户做实与否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国家在立法层面采取谨慎态度也非常明智并十分可取,但“空账”始终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绕不开的问题,而且《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其实已经将如何做实个人账户提上了日程。既然法律明确将个人账户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就应该在真正意义上完全做实个人账户,否则个人账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养老保险的空账运行一方面既不能从财务上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为老年人提供足够的养老金;另一方面又将政府承担的隐性债务显性化,使个人账户演变成一种复杂的养老金计发工具,人为增加行政成本;此外这些空账最终都要予以兑现,从这一角度看,做实只是时间问题。所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何做实个人账户是中国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
挑战之二:先行支付与追偿制度实施
本次社会保险立法的最大突破和创新点就是制定了先行支付与追偿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法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先行支付和向第三人及未缴费用人单位的追偿制度。此外《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也已公布并实施,使上述法条更具操作性。这一“大胆”的制度设计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于维护普通劳动者和受伤职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施恐怕仍然会面临诸多挑战,极有可能会产生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先行支付环节,比如,确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标准是什么?那些违法用工单位的职工能否提出申请?申请环节和前置的“工伤认定”程序是否过于繁琐,是否可能使劳动者望而却步,从而导致这一制度偏离“先行支付”的本意?另一方面在先行支付后的追偿环节,追偿的实施成本可能较高,那么如何保证追偿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以实现?社保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有力措施向用人单位和第三人追偿?如果一旦追偿不果,将会导致工伤和医疗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压力,甚至可能逆向影响“先行支付”的实施。
因此,国家应尽快修改并制定相关规定来进一步细化这一制度。比如,不应将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付的前置程序;扩大先行支付的范围,将职业病患者和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职工纳入到先行支付的保护范围;加大执行力度,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执行部门与社会其他执行部门配合,确立对用人单位的追缴义务和相关责任。
挑战之三: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