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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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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比较研究.doc

上传人:s1188831 2022/6/22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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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0年10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O ct. 2000面向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比较研究
孟庆瑜 王丽敏
(河北大学法律系, 河北保定 071002
摘 要: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作为同一法律部门的两个孪生性相对较差。
所有的自然资源都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 它们之间有着相互的、内在的、有机的联系, 共同构成一个统一整体; 它们在存在上是形态相连的, 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 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 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 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 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3]。由此便突出了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因而, 有的学者指出, 进行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势在必行。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 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 子∀法律, 改善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 整体自
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 法律预期目标
难以实现的现状, 从而使自然资源法的保护日臻完善而! 无微不至∀。环境的保护则以环境的整体性贯串于法律体系的全过程。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上仍存有被动、滞后的情势, 而且, 尚未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与发展相结合的综合决策机制和经济社会运行机制,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5]。因而, 现行环境立法体系的调整有待进一步展开。
然而, 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是自然资源, 同时又是环境要素, 具有资源和环境的双重性; 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不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工环境都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法的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的基础之上的, 环境的构筑离不开对自
[6]
然资源的利用和改造。
三、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的本末区别与宏观一致性
自然资源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现有的资源环境, 贯串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而这里所指的社会关系, 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又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而, 环境保护法理应承担起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两项任务[7]。而前一项任务与自然资源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所以, 人们在归结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时, 往往更侧重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方向。由此, 这也就使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呈现出! 前者扬善, 而后者惩恶∀的意味。
从两者调整对象上看, 自然资源法的核心内容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是! 本∀; 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则在于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 是! 末∀。两者难以相互包容, 相互替代, 只能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而调整对象的不同, 正是两法独立存在的基本依据[8]。因而, 两法独立存在、发展, 相互协调、配合势在必然。
宏观上讲, 两者调整的对象又有相同之处。因为, 两者都是调整与人们的生存、发展、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而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实质上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实现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协调,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在基本原则上的差异与统一
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是其基本价值的载体和核心所在。它构成立法的依据, 成为填补立法漏洞的重要手段, 以实现法律调整周延的作用, 同时, 成为法律适用中判断的依据。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资源有偿原则、开发与节约并举原则、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资源开发促进区域平衡发展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原则; 强调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发展生产力, 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这一原则是针对个别解决消极被动、应付环境问题的现象而提出的, 当然, 也需借助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来得以实现 ; 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主要通过行政干预、法律干预和经济干预的手段来进行 。而就我国的国家干预原则而言, 应以行政干预为主转向法律干预为主。在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上, 环境法学界根据环境污染这一危害行为的特点, 提出对环境污染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些民法学者提出不同看法, 认为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 不可能还有!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