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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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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x

上传人:老狐狸 2022/6/22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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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其它贸易合同: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效劳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次日北

其它贸易合同: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效劳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依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帮助下,以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恳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恳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担当错放货的责任。恳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托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202273号铁路运输打算”将该打算的原收货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承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其次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