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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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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引导甲方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甲方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为甲方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法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根据甲方的要求可安排自由活动、自由购物时间,但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带甲方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
(5)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合同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等事项。
(6)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委派的领队应符合2016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7)妥善保管甲方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8)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向甲方提***。
(11)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
(12)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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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旅游活动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3、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十一条处理。
第四条 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境外接待社的,受委托境外接待社必须在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接待社范围内,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赔偿后,可以向受委托旅行社追偿;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团或并团。
第五条 质量标准
1、乙方组织旅游活动,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乙方为甲方委派的领队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
第六条 旅游费用
1、旅游费用包括:(1)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2)旅游观光汽车费用;(3)住宿费;(4)餐费;(5)景区第一道门票费;(6)旅游项目费用;(7)旅行社服务费;(8)领队服务费。
2、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旅游费用。
2、支付旅游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发票。
第八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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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应当提示甲方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甲方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
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领队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的,乙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