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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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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qiánghuà)法律监视(jiānshì)法律(fǎlǜ)监视(jiānshì)论文(lùnwén)-
浅谈强化法律监视视野下无逮捕上述统计明确,在考虑对嫌疑人是否应当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时,“初犯〞应当成为可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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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逮捕(dàibǔ)必要〞适用率低的原因(yuányīn)分析
、执法水平未能适应形势(xíngshì)的要求。
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陈旧的执法观念与形势和要求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无逮捕(dàibǔ)必要〞适用(shìyòng)率偏低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逮捕被视为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和“以捕代侦〞、用足期限的手段。侦查人员习惯于通过逮捕来完成办案,总认为其他强制手段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结。“构罪即报、构罪皆捕〞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2.“逮捕〞和“无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尚不严格。
现行刑诉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过于广泛。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措施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反而成为逮捕可以普遍适用的一个充分依据;其次,法律未详细规定如何评判“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被认定为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够细化的法律规定使得逮捕的适用可较为随意;第三,刑诉法规定“身患严重疾病、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作为可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对象,而与此相对应,逮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就显得过于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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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逮捕(dàibǔ)必要〞的适用条件,根据(gēnjù)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采取逮捕措施。但对何种情况属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刑诉法未作进一步的解释。规定过于(guòyú)模糊导致“无逮捕必要〞的适用(shìyòng)缺乏可操作性。
(shìyòng)“无逮捕必要〞不捕后确有难以保障诉讼进展的风险。
如何防止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从而能保障诉讼顺利进展,这一直是一个难题。目前,非羁押性措施主要依靠保证人、有关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来保证嫌疑人到案。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即使嫌疑人或其保证人缴纳了保证金,或是有保证人、单位等对其跟踪监视,仍难以防止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甚至于长期脱逃的情况发生,而到目前为止这一问题又确无解决良方。因担忧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后嫌疑人失控,尽力防止和减少诉讼风险,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率自然偏低。
除以上原因外,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法定审查办案期限较短的情况下,对不捕案件较为严格的考核规定及较为繁琐的操作程序,以及不批准逮捕可能出现的大量疏导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也影响了办案部门和人员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办案部门和人员多倾向于便于操作、利于终结、少冒风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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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无逮捕(dàibǔ)必要〞适用(shìyòng)的几点看法
由上可见(kějiàn),“无逮捕必要〞对于严格(yángé)逮捕措施的适用、强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着实际而又重要的意义。2006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gōngbù)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侦查监视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与之前的法律法规相比,该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为检察机关准确适用逮捕和批准逮捕措施提供了依据。在此根底上,笔者对强化“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完善“无逮捕必要〞的办案规定提以下几点看法:
、提高执法水平
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更新执法理念,改变“只有羁押才能打击犯罪、保证诉讼〞的思维定势,真正树立起“慎捕、少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检察办案人员要依据?实施意见(试行)?,不断提高法律监视的水平,强化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适用是否得当的监视,把“无逮捕必要不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