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强化法律监视法律监视文-
浅谈强化法律监视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
2021年11月27日,江西第十一届人民常务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加强检察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视工作的?。??在充分肯定全检察诉讼监视工作获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的被看作是保障刑事诉讼进展的唯一手段,“构罪即报、构罪皆捕〞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慎捕、少捕〞 的理念较为淡薄。嫌疑人捕后被作轻缓化处理的情况大量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率低有以下几种详细情况:
、无业人员逮捕率居高不下。
理中,嫌疑人是否外来人员、无业人员已逐渐成为人员衡量逮捕必要的一个重要。对于外地嫌疑人、无业人员,一般对犯罪情节和量刑等不细作考虑,大多提请批准逮捕。由于没有足够的否认根据,为保障诉讼、减少风险,检察办案人员也往往会作出批捕,从而直接造成对上述人群的逮捕率居高不下。本院侦查监视科三年共批捕外来人员51人、无业人员551人,。逮捕措施对于外来人员的适用过于广泛,是导致捕后轻缓刑处理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
“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较低。
本院2007年1月至2021年12月批捕初次犯罪嫌疑人859人,,的捕后被判轻缓刑罚案件中,初次犯罪的嫌疑人中有103人被判处轻缓刑罚,,说明对初犯嫌疑人“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率较低。在的审讯理中,初犯往往会被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初次犯罪时情节相对较轻,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况下,大多会被酌情判处轻缓刑罚。上述统计说明,在考虑对嫌疑人是否应当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时,“初犯〞应当成为可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执法程度未能适应形势的要求。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陈旧的执法观念与形势和要求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无逮捕必要〞适用率偏低的重要原因。长以来,逮捕被视为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和“以捕代侦〞、用足限的手段。侦查人员习惯于通过逮捕来完成办案,总认为其他强迫手段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结。“构罪即报、构罪皆捕〞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2.“逮捕〞和“无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尚不严格。
现行刑诉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过于广泛。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措施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在理中,这条规定反而成为逮捕可以普遍适用的一个充分根据;其次,法律未详细规定如何评判“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被认定为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够细化的法律规定使得逮捕的适用可较为随意;第三,刑诉法规定“身患严重疾病、怀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作为可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对象,而与此相对应,逮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就显得过于广泛。
“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采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