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 道交通保护
殊作业,虽然相关项目所在地超过轨道 交通保护区
范围,但事实上会对轨道交通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项 目所在处。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 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
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主变电站、控制中心、 管线缆通
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的统称。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设计管理的部门,现指设计部。
建设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部门,现指工程部(一部、二部)
、
机电设备部(简称“机电部”)。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 现指质量安全部(简 称“质
安部”)。
经营管理部门:地铁集团内部从事招标、合同和造价管理的部门,现指经营管理 部(简称
“经管部”)。
运营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运营网络管理的部门,现指运营管理中心
(简称“运管中心”)。
第^一条运营单位
直接从事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单位,现指杭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杭 港公
司”)、地铁集团运营分公司(简称“运营分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建设、作业单位和部门(含地 铁集团相
关部门)。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对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评估的单位。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承担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咨询单位
受地铁集团委托,出具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咨询意见的单位。
第十六条长期运营监测单位
受运营单位委托,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进行长期监测的单位。
第十七条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现状及保护要求,针对外部作业时结构的响应特征 , 为安全保
护结构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设计管理部门(设计部)
(一) 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
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 责全过程
跟踪管理。
组织设计院及相关部门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和回复。
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 测方案进
行审核。
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建立审核项目台账,相关项目按要求完成后及时形成档案资料,按公司相关要求 归档。
(二) 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
协助运营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 包括项目
选址、勘察作业、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基坑专项设计等) 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
工方案、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方案等。
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
(一)工程一、二部
协同设计管理部门,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 通保护专
项施工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督促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 现场巡
查,跟踪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监测方案的落实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质量 安全管理部门反
馈。
对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 施安全的
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情节严 重的应立即向工程部
门反馈。
启动并实施在建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