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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韩江流域综合管理条例(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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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韩江流域综合管理条例(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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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潮州市韩江流域综合管理条例 (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防洪管理
第六章河道堤防管理
第七章河道采砂管理
第八章水上交通运输管理
第九章生态建设和保护
第十章管 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 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韩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 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韩江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 闻媒体加强对韩江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韩江流域 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韩江流域治理和 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韩 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有关规定 编制潮州韩江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韩江流域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韩江流域区域 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区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韩江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洪治涝、抗 旱灌溉、河道疏浚采砂、生态建设和保护、岸线滩地开发利 用、城市段景观、旅游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专业规划应当符合韩江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编制潮州市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保障供 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 染。
第十七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由批准机关 按规定公开。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经 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
第十八条韩江流域的干流及其东、西、北溪的河道岸 线利用管理规划根据法律规定由省有关部门制定编制。
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管辖权编 制韩江其他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在征求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韩江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 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韩江流域河道岸线利用 管理规划,应当划定韩江岸线控制线,根据有关规定划分岸 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 四类岸线功能区,明确各岸线功能区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在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在岸线保留 区内,在规划期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行为;在岸线控制利用 区内,可以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 地等公益性设施的适度开发建设;在岸线开发利用区内,可 以有计划、科学、合理地进行取水口、码头、公园、绿地等 公益性设施的开发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活 动的指导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二十条韩江流域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一经批准, 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 新报批:
(一) 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 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在韩江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 设,应当符合潮州市韩江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 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按照 规定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
第二十二条潮州市韩江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 利用管理规划等水资源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 的,经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纳 入城乡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韩江水资源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相结合制度,统筹调剂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保证韩江生态基流,维 护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韩江流域水资源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韩江流域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 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