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
(ping g u )管理试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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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n a shu i评估管理试行方法(f a ngf a )
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gu a nl i试行办
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本县〔区〕局纳税评
估典型案例的采集和上报;负责本县〔区〕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的总结及报表
的上报;负责对各基层征管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 三) 基层征管单位设置纳税评估组〔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方案;催促和辅导纳税人纠正申报资料的逻辑错
误;对异常申报纳税人做好数据分析,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确定疑点户;定
期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本级工作方案开
展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纳税户的日常税收检查;负责纳税评
估、质疑约谈等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和处理;负责欠税〔费〕追缴;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处理工作;
负责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的跟踪反应,负责本单位内部
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撰写和上报;负责本单位纳税评
估分析报告的总结和报表上报;负责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制作评估
档案;负责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员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纳税评估方案制定。市、县〔区〕二级评估办根据全市工作部署
和各县〔区〕局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以及稽查部门的评估需求制定本级纳税评
估年度工作方案,并可在以下情况下制定临时专项评估方案:
一) 实际税收征管工作需要;( 二) 上级税务机关下发专项评估任务;
三) 下级税务机关提请发起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纳税人发起专项评估;
(四)在年度专项评估工作中发现群体性征管问题,需要扩大专项评估任务;
( 五 ) 组织跨区域企业集团评估。第十条纳税评估与征管质量监控并轨运行。
征管部门根据征管质量监控的需求,向纳税评估机构派发纳税评估任务;评
估机构根据任务实施评估,并对纳税评估个案或专项评估发现的征管问题进
行分析,视情况拓展为行业或税种纳税评估;同时,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行业
或税种纳税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征管建议,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和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纳税评估是税源
管理新模式下的重要征管环节,要通过评估事前提出征管标准和标准,也要
在事后对征收管理和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以及查缺补漏。市、县〔区〕二
级评估办为同级稽查部门提供有效案源,稽查部门负责落实重点评估疑案,
评估办根据稽查部门反应结果改良评估方法;评估办定期向征管等业务部门
总结分析评估发现的税收管理问题,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通常情况下,除
举报案件和专项稽查外,纳税评估可作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环节,纳税评估结
果是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创新多样化纳税评估手段。各级纳税评估机构应当采取不同手
段积极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以及逐步实施软件评估。基层纳税评估组
〔岗〕应当开展税管员平台预警信息、国税交换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评估
分析等日常评估工作,以及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下户调查、辅导自查和质疑
约谈工作;同时,根据工作任务要求,积极开展人工案头评估、第三方涉税
信息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