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ZJM-001-0157-2018
银杏叶提取物
2018-09-18 实施
2018-09-18 发布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前言 3
0引言 4
认证范围 4
认证依据 4
单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审查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申请人选择工厂审查时抽样,则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或生产线末端经 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 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初次申请认证,每一申请认证产品单元取样量不得低于150克。
设总件数为n,当n<3时,每件取样;当n>3时,按厂n+1取样量随机取样。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规格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的产品进行检验。
2. 2检验方案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 0393-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银杏叶提取物》6. 2的规定抽样。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 0393-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银杏叶提取物》中第4章技 术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检验结果,验证为具有资质和能力的 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为可以采信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案及结果时(包括检验 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0393-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银杏叶提取物》要求判定,如委托人递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 验报告的,认证机构需评估可以采信的监督检验项目或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认定或CNAS、ILAC、APLAC认可的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 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 据);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2. 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型 式检验合格。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检测机构 进行复检。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 3初始工厂审核
4. 3. 1审核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目的为评估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和《“浙江 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T/ZZB 0393-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银杏叶提取物》产 品标准一致性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4. 3. 3审查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 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认证结论为准予发证,并向 认证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查不通过时,认证结论为不予发证,终止认证。
4. 4. 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 评价与批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