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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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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cby201601 2017/5/22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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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为畅通创业渠道, 改善创业环境, 以创业促就业, 以创业促经济发展, 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经市政府同意,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一) 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均允许返乡创业者进入, 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 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创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 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或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二) 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 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予以优惠。(三) 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在工业园内区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小区, 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对各地规划建立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补助经费从县(市、区) 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 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四)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 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 押品, 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五) 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实际, 逐步将现行部分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 1 .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将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就业困难对象( 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 就业按税收政策规定, 纳入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范围。 2 .对返乡农民工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其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一年。对返乡农民工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可按其吸纳符合贷款条件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的数量, 按每人 5 万元之内, 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贷款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申报程序和办法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资府办函〔 2009 〕 146 号)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