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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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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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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办法》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民献血管理方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的状况下,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自愿无偿献血,保障季节性、突发性事务的血液供应;在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的状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自愿无偿献血工作。提倡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潍部队、大中专院校按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大中专院校、驻潍部队及其他组织等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一)教化部门:负责将无偿献血学问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化内容,提高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学问知晓率。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和查处扰乱无偿献血工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采血、献血、送血车辆供应支持和帮助。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市直管绿地内为采供血机构设置采血点、停放流
 动献血车、设置无偿献血宣扬设施等供应支持和帮助。
  (五)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机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无偿献血宣扬教化,定期刊播献血学问和公益广告,宣扬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六)卫健部门:负责对血站和医疗机构执行献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刚好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献血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固定采血点布局规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医保部门:负责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血费报销工作。
  (八)大中专院校:负责组织适龄师生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工作。学生参与无偿献血,应当享受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宣扬部门、团委、妇联等帮助做好无偿献血公益宣扬工作,动员和组织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主动组织参与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活动。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驻潍部队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军队无偿献血宣扬、动员和组织工作,帮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出现突发公共事务急救用血不足时,参加支援地方应急献血工作。
  第十条 确定每年 1至 2 月为医务人员献血月,7至 8 月为公务员献血月。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应当在献血月期间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献血。
  第十一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不超过 400毫升、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储存和供应临床用血。
  血站应当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探讨,推广先进的输血技术,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第十三条 激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激励公民参与献血志愿服务,志愿者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公民参与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供应便利条件。对献血者,单位可以赐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无偿献血证》,也可申请电子献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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