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尤溪县决定提高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明政文〔2008〕19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尤溪县申请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批复》(明政文〔2010〕249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后的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按附件一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同步提高中小学、公共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后的绩效工资标准按附件二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扩大中小学校农村教师补贴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同步实施农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
(一)实施范围
1、农村教师补贴实施范围为:县城市规划区(即城关镇、西城镇、梅仙镇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村级学校(不含东城小学、水南小学、埔头小学、二实小、二实幼、五中、西城中心小学中心校、梅仙中学、梅仙中心小学中心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指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服务所)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为:县城市规划区(即城关镇、西城镇、梅仙镇)以外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农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为:县城市规划区(即城关镇、西城镇、梅仙镇)以外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乡镇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农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元,村级完小和初级中学及村所在地的卫生院每人每月70元、村级教学点每人每月100元,其中边远乡镇(指汤川乡、中仙乡、八字桥乡)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0元,村级完小和初级中学及村所在地的卫生院每人每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