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
主讲人 刘杏梅
(第一单元)
第一章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一、法系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统称为两大法系。
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 草案便会呈交给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
这个条例便会在下一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 普通法原则:法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
《香港法概论》授课提纲 主讲 刘杏梅 (第二单元) 四、司法制度
香港的司法制度主要是指法院制度。
(一)法院系统及职能
97年前后香港法院体系的变化
97年7月1日之前
97年7月1日之后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上诉法院
上诉法庭
地方法院
区域法院
裁判(司)署
裁判法院
1、(基层法院) 区域法院:(原地方法院) 裁判法院
小额钱债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 死因研究庭
(1)区域法院 首席法官:冯骅
区域法院的管辖权 ——行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刑事案件:被告首次提讯后100 天内进行审讯。 民事案件:排期聆讯后120 天内进行聆讯。
区域法院的审讯
由一位区域法院法官单独审理,不设陪审团 刑事案件,最高可判处监禁7 年。
民事案件,最高申索金额为100 万港元。 当事人双方可聘请代表律师出庭。 如果当事人对区域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于判决后28 天内上诉到高等法院上诉法 庭。
(2)裁判法院:(原裁判司(署) 东区裁判法院
西区裁判法院(2004 年与东区裁判法院合并)
北九龙裁判法院 九龙城裁判法院 观塘裁判法院 荃湾裁判法院 粉岭裁判法院 沙田裁判法院 屯门裁判法院 领导所有裁判法院的总裁判官:李翰良
裁判法院的管辖权 ——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由裁判官单独审判,不设陪审团。
裁判官可作出两种处理结果:
(1) 如果属轻微的刑事案件,裁判官可直接作出判决;
(2) 对于较重的刑事案件,裁判官有权将这些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审 理。
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代表出庭。
◎小额钱债审裁处:
——审理 5 万以下索偿金额的民事案件。 职责与权限包括以下几类纠纷:
债务
服务费
财物毁损
已售货物
双方都不准聘请律师代表出庭。
◎劳资审裁处: ——负责处理与雇佣合约有关的民事纠纷。
在案情较为复杂或为执行公义而有所需要时,审裁官可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土地审裁处: ——管辖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以及政府以公共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而引起的索偿纠 纷。
租务案件
赔偿案件
上诉案件
建筑物管理
法官由区域法院法官出任。
允许双方聘请律师。
◎淫亵物品审裁处
◎死因裁判法庭(原名死因研究庭)
2、 高等法院 ——由原来的两个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合并而成。
高等法院是香港最重要的法院,包括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目前,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马道立。
(1)原讼法庭
——行使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 民事方面:12万元以上的案件。 刑事方面: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等 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至上诉法庭。
(2)上诉法庭
——处理来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民、刑事上诉案件 上诉法庭由首席法官和九名大法官组成。
每宗案件通常由三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3、终审法院:
——对所有案件行使最终审判权。
香港回归后,终审法院取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权 由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组成。常任法官有四名,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
(1)首席大法官的任命
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所有终审 法院的法官的任命,都由《基本法》,加以规定,除了得到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 外,还必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大法官是李国能,其余常任大法官是包致金、陈兆恺、李义。
(2)终审法院的审讯
——审理不服上诉法庭裁决的上诉案件及直接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
每宗上诉案件由五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 )
1、组成:首席大法官(当然主席)、律政司司长+七行政长官任命的成员
2、功能: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3、法官的任命及罢免
委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 罢免法官的条件:
法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责;
法官行为不检。
★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在每年一月份的一个星期一举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