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15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0 2022/6/26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5]32号)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第十六条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以单位名义承租者,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出租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体
汇缴或自行缴纳。
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缴可参照直管公房办理。
第十七条未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交换、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和原建筑造型、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承租人死亡或因调整分配房屋、举家迁往外地等原因迁出的,腾出的公有房屋应移交给出租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调、私分和私占。移交时,出租人发现公有
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居住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因其工作单位分配房屋而迁出,其工作单位欲将腾出的直管公有住房调剂给内部职工使用的,须提出内调方案报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审
批,并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上缴解困房源后,由调入职工与直管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符合条件要求分户或并户承租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同住人他处有住房和原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住宅,原则上不得拆套分户。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出租的公有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与出租人协商。当事人因提前解除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
止租赁合同,收回公有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擅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和改变用途的;
(二)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租赁期满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妨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
出租人收回公有房屋应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逾期不腾退,按侵占公有房屋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有房屋使用性质按使用用途分为公有住房和公有非住宅用房,其中公有非住宅用房分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和社会福利性用房等。产权人、使用人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和正确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使用人应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经批准的使用用途正确使用公有房屋。凡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质的,须经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环境和相邻房屋的使用;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