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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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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06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06年司考真题(卷三)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 http ://bb m/exe rlist - 237- l06年司考真题(前三卷) 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 http: //bbs .xuef /test list- 6- tml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一 50题,每题1分,共 50分。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 C【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详解】《民法通则》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 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 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 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项正确。 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 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 D 【考点】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详解】《民法通则》第 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 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 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C【考点】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 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 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选 C。对于 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项错误。 800 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 800 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 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 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 5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300 元 B乙应退回500 元 C乙不必退回甲 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 元 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 A【考点】债务免除的效力【详解】乙替甲还款后取得丙对甲的标的为 800 元的债权, 乙“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的表示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 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乙代为清偿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依《合同法》 211 条, 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甲偿还 500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 300元,故选B ,规定每台售价为 2000 元, 业务员按合同价 5% 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 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 50元补贴 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