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最低工资原则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调节天津市最低工资原则的告知
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如下称用人单位)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队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天津最低工资原则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调节天津市最低工资原则的告知
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如下称用人单位)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队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本原则实行。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贯彻按劳分派、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引线30日内,公司应当和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职工工资调节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工资指引线,分析公司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公司的承受能力、发展目的等因素,合理拟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公务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原则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原则的一定比例计发。
津人社局发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下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告知》(津政发〔〕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原则进行调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原则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元,调节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原则由每人每小时元,调节为每人每小时元。
按上述原则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原则80%的,需给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三、本告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月24日
7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原则。核心涉及:领取期限处在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原则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在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原则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此外,对于今年6月1后来(含6月1日)解除、终结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费月计发原则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