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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规制问题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26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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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规制问题的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互联网的规制问题的论文一、互联网及其规制互联网的规制,是一个新领域中发生的新问题。因为即使是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互联网的大规模商用,也不过是从 1994 年开始的,到现在仅不过几个年头而已。对于广大发展互联网扩散的阶段阶段名称上网率备注 0 不存在 0 自己无主机上网/ 但不排除有零星用户通过国际电话拨号上网 1 试验 0- 开始拥有少量网上主机/ 用户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 2 建立 -1 用户扩大到技术人员以外 3 公用 1-10 基础设施、相关产品与服务体系较好地建立起来/ 网络业务市场活跃 4普及 10 以上接入非常容易/ 网络使用普及资料来源: mosaicgroup ,见附注 。( 3 )欧盟一些国家,如法国,出于保护本地文化的考虑,在内容控制上还限制使用外语提供互联网服务。( 4 )不少国家还采取了内容分级制度。如何界定 isp 的法律责任,是内容规制方面极易发生分歧的热点之一。. 比照传统的规制方式,如把 isp 视为媒体,它应当所提供的内容负责;反之,如视为通信管道,则无需对传输的内容承担责任。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即时性,要求 isp 对网上海量内容进行事先控制几乎是痴人说梦。德国 1997 年8 月施行的“信息通信法”规定,除非在线服务提供商明知网站上有非法内容、同时在技术上能够也应该采取限制性措施但没有做,否则它不应对其承担义务。实践中,在很大程度上,这要依赖于 isp 的自律。对于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国内现在尚没有专门对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而司法实践的现行原则是将原有的法律延伸至网上空间。典型案例包括“戏说 maya ”案、“走进中关村”案、“瑞得在线”案和“王蒙等 6作家”案等。这些案例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网站诉传统媒体、有网站诉网站、也有作者诉网站。现在,法律界、学者界和业界通过这些案例的处理,正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在原则上,还是应充分考虑互联网新兴媒体的特点。国际电联的报告正确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作品能在世界范围内几乎瞬时地传输,要将现行的版权法框架用于电子市场的新事物已特别困难。笔者认为,我们的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兼顾好著作权人、网站媒体与广大受众间的利益。从司法层面上讲,关键是在保护创造性劳动、有利知识传播、促进知识进步文化繁荣之间取得平衡;而要从原有的利益平衡点调整到新的平衡点,从我国互联网发展所处初级阶段的现实需要来看,更应该强调有利于互联网媒体及网上内容的发展,避免给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过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网站运营商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律也需要加强。(四)在域名规制方面 1997 年6 月,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细则》,成立了 nic 工作委员会,授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运行及管理 nic ;把域名下的二级域名 edu 授权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中心运行及管理。国内前几年就出现过域名抢注现象,一些涉外纠纷后来通过 nic 向国际相关组织去申诉得到了解决;近来,境内域名与商标间的纠纷有增加的势头。典型案例有 pda.. 和 ikea.. 的注册纠纷。前者已经法院判决,是国内判决域名注册方胜诉的第一例,后者的商标注册方为国外公司,判决结果如何对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显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