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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考核机构并不受人重视。但考绩制度并没有被完全废弃,在某些时期和某些方面还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以西魏执政大臣宇文泰颁布的“六条诏书”殖啤傲蹩慰しā最为著名。它规(1)行孝悌,躬行忠信,躬行廉平,躬行俭约,然后继之以无倦,加之以明察”;岸亟袒薄<础耙品缫姿祝勾痉此亍保“尽地利”。即“劝课农桑”,“夫衣食所以足者,在于地利尽,地利所以尽者,由于劝课有方。主此教者,在乎牧守令长而已”;(4)(5)(6)“均赋税”。即“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从奸巧而固愚拙”。【这六条,是西魏统治者对考绩标准的高度总结。虽然具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但又不失为对考绩制度的丰富和发展。隋唐时期,考绩制度进一步完善,考绩标准也更加完备。尤其是唐朝,分别对“流内官”匆黄分辆牌和“流外官”牌芬韵挛慈肆髡制定了详细的“四善二十七最九等考第”标准和简略的“四等考第”标准。“四善”是对“流内官”提出的通用政治标准:“一、德义有闻;二、清慎明著;三、公平可称;四、格勤匪懈”。“二十七最”是对二十七种不同官职所提[8]起来进行考核,共分九等。即:“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性、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对于“流外官”,则不分任职种类和善最之别,仅按行能功过,以“四等考第”标准来进行考核:“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宋代的考绩标准,基本上都沿袭唐朝,只是在“四善二十七最”的基础上加以简化修改而已。同时,由于宋代官制较乱,政局变化亦大,故各时期的考绩标准亦时有更易。其中,以宋神宗时期制定的“四善三最”较有代表性:“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格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loJ全是照搬唐朝,“三最”则是对唐朝“二十七最”的简化。元代对“职官”与“吏员”采用不同的考绩标准。对“吏员”的考绩主要看三点:“首论行止,次职吏能,次计日月”。这种考绩主要是为吏员出职做准备。而对“职官”的考绩,除有特殊功过者外,主要是看任职年资,又称“计年之制”。说白了,就是凭年头、熬资历。“内任官以三十月为满,外任官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满。考满升迁。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个月进一阶;⋯⋯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这种纯粹以资历为标准的考核制度,显然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的,故元朝统治者在实践中也不得不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到至元八年,又提出了以“五事”课守令的补充规定:“一、户口增;二、田野辟;三、词讼减;四、盗贼息;五、12J()除仍看资历外,还增加了实际政绩方面的五项具体要求。这种修正无疑是一种进步。明代主要实行“三等八法”的考绩标准。所谓“三等”,是指“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种政绩表现;所谓“八法”,是指“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八种行为过失或问题。其中对是否“称职”的考绩,并不是只看工作态度与成效,同时还要看所处职位事务的繁简而区别对待,在具体考绩中均将事简职位较事繁职位降一等对待。即“简而称职,13J情和创造性,打破考绩上的平均主义,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清代考绩标准多沿明制,但也有些变化。顺治时实行“四格八法”制,嘉庆以后改为“四格六法”制。“四格”是:才拍、守偈、政、年炅,“六法”是: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其中,“四格”的每一格又被分为三个等级:“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廉或平或贪,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老或中或青。”除涉及“六法”者有特殊处分办法外,将“四格”十二级标准结合起来考评,即得出被考者职称、勤职、供职等三个不同考绩结论。为了保证考绩活动的顺利进行,历代王朝都设有相应的职官或机构来行使考绩职能。在先秦时期,尚未出现专门的考绩管理机构与职官,通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长官来兼掌考绩。即“诸侯月试其国,州伯时试其部,四试而一考。天子岁试天下,三试而一考。前后三者而黜陟,命之日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管理事务的日益增多,战国著名思想家苟况提出应设立“相”一职来主管考绩,为君王分忧:“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16J职分,计功行赏,到年底向君主述职。秦朝统一全国后,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度。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除太尉之外,丞相和御史大夫均有考绩百官的职责。在地方,秦始皇把全国分成个郡,每个郡的主要官吏是郡守、郡尉和监郡御史。郡守为一郡之长,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