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03.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总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各机构应遵照本细则, 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三条各机构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 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第四条本细则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 SAP 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 采取必要措施, 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 客户新建、投保、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经营机构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 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1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信息和保单的过程中, 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材料。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二)批改环节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 各机构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 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 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 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 ,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三)理赔环节当客户发生赔案时, 各机构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 2 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 ,复印留存索赔人身份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四)销售环节 1 、如属于公司直销渠道业务,销售管理人员应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向客户进行积极宣传, 协助客户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 并提供公司需要的信息资料。 2、如属于中介渠道业务, 包括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业务, 销售管理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 包括: 能够证明中介机构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中介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公司能立即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 包括在必要时获得客户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2 )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如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 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3 )应做好对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要求。(五)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并于第一时间向分公司合规稽查部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 第九条各经营机构在与客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