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期期内的多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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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如下简称税法)第十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根据获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发明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涉及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别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别人员给相似待遇为限。
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
第十二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毕一>事物(务)的收入,以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持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30天内持续获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获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多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根据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准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项所说支付多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涉及钞票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因素,不能根据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本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合适延长。
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得,应当和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并按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分项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根据填开纳税凭证当天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需要出境的个人,应当在未离开中国七日此前向本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 税法第十条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应当由本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背税法第九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