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法院判决看交强险发展
从法院判决看交强险的发展
摘要: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平安,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 2006年 7 月 1 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从法院判决看交强险发展
从法院判决看交强险的发展
摘要: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平安,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 2006年 7 月 1 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论文关键词:交强险,问题,对策 2006 年 7 月 1 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供应刚好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爱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供应保障的一个特别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爱护交通事故弱势参加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保障道路交通平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笔者通过实****相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
实****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 2 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刚好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全部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许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实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供应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担当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状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实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
险,转移自己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