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五章期权结算
期权结算是期权交易机制下不可缺少的一环,但它比期货结算复杂得多,涉及到期货合约、履约价格、保证金、权利金等。由于买方的最大风险是成交时所交的权利金,因而对于买方没有每日结算风险,但卖方的风险与期货一样,依然存在。因此,交易所要对卖方进行每日结算。在这一章我们将了解交易所保证金的收取,虚値期权的变化对保证金的影响。
期权交易保证金
一般原理
期权结算的保证金制度有异于期货结算。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一笔权利金给卖方,交易完成,买方即持有一个看涨期权或一个看跌期权,或同时持有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也就拥有了合约到期时按履约价格买入或卖出一笔期货合约的权利,如果合约到期后市场行情对买方不利,他完全可以放弃权利。因此,买方购入期权后不会承担更多风险,他可能蒙受的最大损失就是购入期权时支付的权利金。但对卖方来说,卖出期权后,除非在合约到期前平仓,否则就要义务接受买方的要求而履行期权合约。而且买方要求执行期权肯定是当时市场行情对他有利。因此,卖方的盈利是有限的,不会超过期权成交时得到的权利金,而风险却是很大的,因为他有履约的义务。鉴于这样的原因,买方不需要交付保证金,而规定了卖方必须交付保证金,以避免因到期后行情不利而毁约。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期权买进者在建立期权头寸时,必须支付全部期权权利金。在卖出期权时,交易者必须完全了解相应的保证金要求,特别应注意当市场朝着不利于交易者预期的方向涨跌时的追加保证金要求。
期权的保证金由每个交易所决定,以部位的现值及潜在风险作为参数,期权部位的保证金常常是变化的,因为期权的保证金依赖于实值或虚値的数量。期权的组合或期权和期货所组成的部位会较少保证金的需求,因为一个合约的风险会被另一个合约的价值部分抵消。
总之,期权交易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买进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时,买方除了支付权利金外,不需支付任何保证金。所有权利金均以现金方式全额付清或交易所结算部当日从其账户中扣除。
(2)卖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时,卖方有权收取权利金,不过他们却需交保证金。所有保证金,不论是原始保证金抑或追加保证金,可用现金或权利凭证
—诸如国库券、长期公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形式来缴纳。
(3)当期权标的与期货合约以涨停板或跌停板价位收盘时,卖方可能需要增加保证金。
(4) 多头期权与空头期权部位所产生的获利或损失,要等到期权部位对冲或执行权利后,才能实现。
如果是欧式期权,在履约之前卖方的风险其实也是有限的,只要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严格进行,卖方的风险也只是权利金变化风险,因此,交易所在涉及期权保证金时,可以让卖方尽可能少交保证金;但在规定的履约日之前一段时间,必须提高卖方的保证金,这样既可以减少投资成本,又利于控制风险。实际上,不同的交易所对如何收取保证金有不同的规定。
保证金制度
目前,国外期权的保证金制度虽然五花八门,但可分为三种:传统制度、Delta制度和SPAN制度。
1、传统制度
传统的期权保证金制度,以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为代表,每一张卖出期权的保证金为下列两者较大者:
权利金+期货合约保证金-虚値期权虚値部分的一半
期权金+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一半
(1)卖出单项期权(无保护性期权)的保证金计算
例1 若以投机者3月5日卖出一张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履约价格为850元/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