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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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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全文).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2/6/29 文件大小: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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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全文)
以下是的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 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城市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 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 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 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以及新建 小区,新(扩)建大 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 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 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 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 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 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 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配套建设对外 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撤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 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 设单位承当。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 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 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 规定。
第三^一条 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效劳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 件的场所;(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 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三)有与效劳规模相适应的白有 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 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效劳的,经当地 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 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 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 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根 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 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 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 (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