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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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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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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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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 功能,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 化,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四条【详细规划实施评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 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 据评估情况和城市更新需求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动态调 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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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保护规划】
城市更新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历史建筑(含线索)、传统风貌建筑(含线索)和预先保护对 象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和相关法 律、法规等对保护保留对象进行保护利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 续。
第十六条【容积率奖励】
在规划可承载条件下,对无偿提供政府储备用地、超出规 定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城 市更新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容积率奖 励。
第三章策划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 目建设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 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实施片区, 明确重点项目,指导项目实施,明确近中远期实施时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项目储备库、实 施计划,合理调节城市更新开发节奏,实现项目有序管理。
第十八条【基础数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 调查制度,建立并定期更新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市统 一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 按照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完善城市基础数据库的工作需 要,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片区策划】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规划划定的实施片区应当开展片区策 划。片区策划以基础数据为工作基础,开展专项评估和经济测 算,明确片区改造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更新方式、利 益平衡、实施时序以及规划和用地保障建议等内容,统筹协调 成片连片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涉 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先书面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意见。
经审定的片区策划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构重 新审定。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成果为工作基 础,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项目实施 方案,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后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构重 新审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量节余】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量与国土空间详细规 划明确的建设量相较的节余量,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优先用于异地平衡、项目组合实施、城市更新安置房、保障性 住房、重大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第二十二条【同步联审】
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同步编制、同步联审, 同步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委托区人民政府审定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未经划定城市更新实施片区,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的 单个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三旧” 改造、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公共政策,推动城市更新土地整 备,实现土地资源空间重组、产权重构和利益共享,盘活存量 低效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土地整合】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整合、成片连片开发的,应当将 改造范围内多个权利主体、市场主体的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 到单一主体;或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 进行土地置换。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前款方式实现土地整合 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异地平衡】
城市更新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 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统筹平衡:
(一) 由实施主体通过与该主体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或 者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等方式,将经项目实施方案批准的开发 权益等价值转移;
(二) 由政府采取储备用地支持用作融资的,应当将城 市更新项目和储备用地进行整体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办理供地,但储备 用地用作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除外。
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平衡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