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导语:为加强和标准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制定本方法。下面是提供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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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监视工程实施和工程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财政部门
联合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和考核;(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工程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工程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工程的立项申请书、组织工程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
审; (二)具体负责工程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工程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承受上级
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工程构成大遗址保护
总工程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工程立项
申请书》(附 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
准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政府拟对工程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通过评估的工程列入备选工程库,并在国家文物局网
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
的通知书,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工程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工程
单位”)。
第十八条入选备选工程库的工程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工程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平安、产业开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
批准。第十九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方案和预算进行初
步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工程,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通过
初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组织对工程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
的工程,经商财政部同意后纳入实施工程库。
第二十条实施工程库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划、共同建
立,并按照以下原那么共同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工程的轻重缓急,对入库工程
进行合理排序。
(二)工程入库后,原那么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上年延续工程和当年预算未安排工程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实
施工程库。
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申请经费的工程分为新增
工程和延续工程。新增工程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预算的工程,
延续工程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经费的工
程。非实施工程库中的工程原那么上不予以安排。
经费申请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 10 月 31 日。
第二十二条经费申请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申请单位须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