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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内涵与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内涵与法律保障
摘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22年,我国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这部法律,地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确保公众参与到政府的政策调研内容、政策制定结果、许可批审环节和治理后续等过程中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为了确保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完整性,需要政府制定合理的参与时间和环节,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众参与的被动性
听证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为公众提供的环境保护参与方式。《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开展听证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四项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对公民的意见陈述权、证据质疑权和申辩权提供保护。政府是听证会的主导者,公众无法主动行使参与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企业或政府指定环境评价机构,评价机构成为利益方的代表。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范围人选成为少数群体。环境保护专家可以参与听证会。政府拥有专家选择的主导权。有关单位可以使用行政职权,选择为自己利益论证的专家参与听证会,影响了听证会的公平性。
(四)公众参与的孤立性
从当前的环境法规来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内容未能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均无法明确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这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孤立性,无法更好地参与到整个环境保护中来,政府部门提供给公众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有的政府部门完全不透露环境信息,这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加了难度。公众只有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能够发现环境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政府环境保护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从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新的环境保护法可以进一步扩大公众的环境保护权利,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化和社会监督日常化,推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与立法内容相衔接。
三、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策略
(一)完整规定公民环境参与权
公民参与权融合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管理督促权和诉权。从权利落实的角度来说,实体权利都是程序权利,存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本位是参与,是一种公权性环境权。公众知情保证了信息畅通。参与决策权的内容是,公民可以参与决策环节、管理环节。管理督促权的内容是,公民可以监督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诉权的本质是救济性权利,是保证公民可以行使参与权的权利。知情、参与、监督、救济,都必须明确具体权利,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保障。我国可以通过立法,规范公民环境参与权,将保障性诉权纳入立法保护范围。当环境保护检举权出现争议时,公众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当环境保护规划出现争议时,公众可以申请诉讼救济。公民参与权利的完整性和参与程序的衔接性,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具体立法规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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