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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碎碎念的折木 2022/7/2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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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立工程造价,标准建立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立市场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立工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立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立单位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立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立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立工程实行招标的,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掌握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立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掌握价是建立工程招标中限定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治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监视。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根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立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商定期限内进展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详细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立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商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立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违反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拒绝、躲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立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立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其次十二条 建立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立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立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和执(从)业人员治理
其次十三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询问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询问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询问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询问活动。
其次十四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应当与托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根据合同商定和标准标准、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供应效劳,对出具的工程造价询问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询问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详细担当询问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其次十五条 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询问业务;
(三)同时承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立工程的造价询问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询问业务;
(六)有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询问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询问效劳活动中猎取的商业隐秘和技术隐秘;
(九)以赐予回扣、***等方式进展不正值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六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立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其次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从)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猎取的商业隐秘和技术隐秘;
(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