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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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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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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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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物部门负责指导、催促文物爱护单位和文物使用、治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治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训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消遣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消遣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局部;
(四)高速大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藏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藏仓库、基地;
(三)采纳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