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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投标条例.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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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22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与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有关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
  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招标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的有效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废标的因素、定标原则;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确定废标的依据。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编制标底和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一)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关系;
  (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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