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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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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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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 例
第一章总则
I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 改,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 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 件,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r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需要聘用保安员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 聘用。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一 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 经营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和公安 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内的治安秩序,防 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佩戴明显标 志,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为***、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封建迷信等违法犯 罪活动提供条件;
(二)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四)不得收购、窝藏、销售赃物;
(五)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通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和查对,严禁泄密;
(六)对本条例要求登记的项目,应当如实登记,并保存一年以 上。
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的,应当具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 系统要求的设施。
其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旅客实行入住登记,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向公安 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无身份证件的,经负责人同意,并立即报告当地公 安机关;
(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超过零时对留宿人员应当登 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建立旅客会客登记、财物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四)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 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应当在大堂、电梯、 楼道、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将系统 储存的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
(二)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托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所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逐项登 记,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信息应当保存三年;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 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
(四)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
第二十三条经营典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并按规定向 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二)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
(三)不得收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 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经营***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
(三)建立***业务登记制度;
(四)到居民家开入户门锁,***人、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 所登记,***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 件),公安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社区)管理人员或 者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到场,方可开启;
(五_)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应当通
知 “1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并查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行车10”
执照或者单位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经营旧移动电话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核准登记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交易活动;
(二)建立移动电话交易登记、查验制度; (三)不得收售无原
始发票或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移动电话;
(四)不得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
旧移动电话。
第二十六条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
(二)收购单位出售的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
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应当有出售单位的证
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