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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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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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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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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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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
第十九条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系数
方 位
00~150
150~300
300~450
450~600
>600
间距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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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第二十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 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的,;。
2、朝向为东西向的,。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1、南北向的,;,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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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在旧城区,),且其最小值为24米;(在旧城区,),且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向的,,且其最小值为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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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在旧城区,),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板式和塔式连体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