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2 号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建立职业道德概念框
架,指导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
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
第三条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
判断。
第四条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注册
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在评价不利影响
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五条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
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
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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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的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
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
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七条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
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五)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
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第八条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
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
务的对象;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
(四)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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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五)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
他服务。
第九条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二)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
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十条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
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三)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
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四)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
务关系。
第十一条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