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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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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doc

上传人:sbuufeh058 2017/6/4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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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浅谈刑法中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摘要: 随着竞技体育商业性、娱乐性的增强,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屡见不鲜, 多由竞技体育领域通过行业规范自行调整与治理, 而各国很少将其入罪。现有正当业务说、被害人承诺说、社会正当性说等主流学说支持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正当性。而随着社会发展, 部分行为失去其社会正当性, 那么就有入罪可能性与必要性, 对运动员主观目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处理, 以期端正赛风, 保护运动员人身健康, 促进竞技体育事业有序发展。关键词: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社会相当性说;故意伤害罪一、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界定(一)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现状竞技体育是以竞赛为特征, 最大限度挖掘运动员的潜力, 以身体对抗方式进行的一种体育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竞技体育活动具有了商业性、娱乐性和观赏性, 出于取得最后胜利的比赛目的或者出于报复等非比赛目的,比赛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应运而生。(二)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内涵界定广义上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指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赛场上的所有伤害行为, 包括故意犯规造成的伤害和与竞技目的无关的伤害; 从最狭义角度看, 是指运动员不违反比赛规则, 在比赛过程中以比赛为目的对对手的伤害。上述“与竞技目的无关的伤害”指的是与竞技目的无关的精神伤害 2 或对非运动员实施的伤害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 可以直接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因此, 本文对这两种情况不做讨论。笔者看来,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运动员在赛场上对对手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伤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既要考虑是否造成了伤害后果, 还要将与刑事责任有关的相关问题纳入其中。首先, 伤害后果发生与体育类别联系极小。职业体育比赛和业余体育比赛都具有竞技性, 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可能性, 而且二者在主观特征和客观表现上具有相同的法律特征, 运动类别与之没有联系。其次, 发生赛场上对对手造成的伤害行为。与竞技比赛无关的时间、地点如赛前、休息时、赛后在看台、赛场外发生的伤害事件, 与一般伤害案件无异。最后, 伤害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对象均为比赛中的运动员。竞技是运动员之间的较量, 主体和对象都是运动员, 否则仅能称为伤害事件。二、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对这种伤害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有利于维护运动员的生命权等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有序的竞技体育环境。(1) 正当业务说: 正当业务说是指根据本身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现今的竞技体育成为了人们反复或继续进行的工作, 本质上是一种“正当业务”。“虽然竞技体育中有些项目危险性很高, 但竞技体育属于正当业务行为, 只要运动员遵守了相关竞赛规则, 并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犯罪性,不负刑事责任。”一方面,正当业务行为确实可能出现伤害行为, 但其本身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如果将业务行为理解 3 为社会生活中需要反复进行的工作, 那么可以将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行为纳入其中, 可是, 竞技体育活动还包括非职业运动员, 对他们而言就不能认定为业务行为。对于这种情况, 部分学者利用扩张解释扩大了正当业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合乎法令的行为或者正当业务行为应为违法阻却事由, 而且从维护法秩序的整体精神考虑, 还应把正当行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一般原则,或者称之为有关阻却违法性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就扩张解释而言,对正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