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2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
(工信部联节〔2011〕51 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铝再生
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
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
民集中区等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 10 万吨/年
以上。淘汰 1 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 4
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鼓
励企业实施 5 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到 2013
年底以前淘汰 3 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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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
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
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配
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噁英
防控等设备设施。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
130 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总回收率 98%以上。
(二)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 150 千克
标准煤/吨铝,铝的回收率 96%以上。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
铝灰渣中铝含量 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 98%以上。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
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二)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
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环
保标准要求。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方法处理废铝中的塑料、涂
层、橡胶及其它杂质。产生的最终废弃铝灰渣、废水处理系
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烟尘等应进行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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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无处置能力的,应将废渣等废弃物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
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五、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
危害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