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读贷款新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学习辅导
目录
概论
信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信贷管理流程
贷款申请和尽职调查
信贷风险评价
贷款审批
贷款合同管理
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后管理
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7日
第一章 “利义务。
承诺法律化----材料真实、完整;信贷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规定方式支付;风险事项告知;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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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承诺(一)
为解决传统信贷业务实践中,在无明确合同依据情况下,贷款人因与借款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而无法追究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贷款新规中专门明确了“协议承诺”原则。这不仅是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贷款新规的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贷款合同管理体系,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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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承诺(二)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等相关方制定周密完备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件,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各方有关行为,实现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落实法律责任的目的。“协议承诺”要求贷款合同等协议要涵盖过去不曾包括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事先承诺性的内容,使之成为调整贷款各方法律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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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承诺(三)
协议承诺原则在贷款合同中的体现:
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在尽职调查前提下,应在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中要求借款人等当事人签订承诺性质的条款,自我声明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否则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可以大大降低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可能性。
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真实用途。
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贷款人具有了解和掌握贷款资金用途的权利,借款人也具有真实告知贷款人借款用途的义务,这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惯例。只有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真实用途才能赋予贷款人法律武器,去对抗事后可能产生的贷款被挪用问题,对借款人产生真正强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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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承诺(四)
协议承诺原则在贷款合同中的体现
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例如,是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是否设立专门的账户等等。这样也为贷款人实施有关支付操作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或法律授权。
要求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 过去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一定变化,如新增各种承诺事项,贷款支付方式约定条件下的借贷双方的行为与责任,重大事项提前告知等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反映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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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放分控原则
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
“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
意义: 1、通过岗位制衡,强化内部控制,降低操作风险。2、加强专业化操作,将原来的“审批即放款”分解为审批、放款核准和提款审核三个环节,有效解决前提条件不落实、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监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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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贷实付原则(总论)
三大原则: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原则;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原则;向受益人支付原则原则
两种方式: 1、委托支付:审核商务合同等能证实交易真实性资料的基础上向受益人支付,即,“借款人不见款”。2、自主支付:仅限于限额以下,而且借款人要定期汇总报告支付情况。
意义:1、让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杜绝挪用。2、防止部分客户无节制滥贷,过度融资,节约信贷资源,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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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一)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涵义:
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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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二)
法规要求之一
坚持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
贷款新规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其中,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交易对象是指与借款人在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放和支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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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三)
法规要求之二
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 条文依据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