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994年5月26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在收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对核心工程应当在十五日内、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收到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将审核意见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动工之前将办理审核意见状况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工程建筑防火设计视为未审核。
建设单位对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消防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当。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机构重新核准。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施工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变化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变化。
第二十三条新建社区的筹划建设总平面部署须经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新建社区内的公共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需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
第二十五条住宅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定,留有安全救生出口。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严禁住户在公用楼道设立栅栏和其他障碍物。
第四章 公众汇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和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汇集场合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本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众汇集场合和公众汇集场合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必需严格实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公众汇集场合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疏散楼梯和通道的设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或设立障碍物。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堵塞。
疏散通道应当装有中英文和图案的灯光疏散标志和应急事故照明灯具,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公众汇集场合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确需部分可燃材料的,必需经防火解决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公众汇集场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严禁使用不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的配件或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众汇集场合配备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营。
公众汇集场合配备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立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公众汇集场合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修,必需严格实行消防技术规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筹划部门对本措施实行前的学前教育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对擅自变化使用性质的,责令其恢复原使用功能,并依法惩罚。
第三十二条室内公共娱乐场合容纳的人数最高限额,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核定。
第三十三条公众汇集场合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拟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值班。
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合内不得设立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送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需严格实行消防技术规范。
(一)严格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各级要时刻保持苏醒头脑,充足认清目前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急切感。学校是人员密集区,做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很重要,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贯彻学校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学校消防安全责任逐个贯彻到每一种班级和每一名教师,每名教职职工在班前和班后必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立即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生产、储存、经营、运送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并根据火灾危险限度,划定禁火区,设立醒目的志。因特殊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根据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用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