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金融企业财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二条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建立企业年金之前的年度进
行补缴。
国有金融企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对修改企业年金方案之前的年度进行补缴。
国有金融企业恢复企业年金方案的,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不得因补缴导致企业出现亏损。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缴费、归属和领取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国有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
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十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人员费用等因
素,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
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
在职工和国有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的8%。职工个人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具体所需费用,由
国有金融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国有金融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
衔接。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以下简称补偿性缴费),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国有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
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前后辨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补偿性缴费由国有金融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合理确定企业缴费计
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一)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国素,适当向关健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二)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平均额一般按照国有金融企业内部所有实施企业年金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国有金融企业应与职工一方协商,合理确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
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归属期,切实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究全归凰于职工个人的归属期最长不得超过8年。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时,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与职工按照集体协商制度,确定企业年金企业账户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
投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