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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doc

上传人:apanghuang41 2017/6/8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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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摘要: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 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 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 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关键词:个人国家国际法主体人权传统国际法一直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从而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但是, 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后南非种族隔离、前南斯拉夫种族清洗、卢旺达种族灭绝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 本来主张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奥本海国际法》现也认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所以,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论。那么, 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呢? 一、关于个人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 即认为个人 2 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 不适用于实践。另一种观点认为,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不是主要的主体, 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 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论是, 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 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 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 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 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 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针对肯定说的各个论点, 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提出了以下理由:(一) 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 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其实,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 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二) 关于 3 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 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 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 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所以, 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三) 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 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 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四)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讼权问题在国际上确有一些条约规定个人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