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主险) ?????烧烫伤残疾身故 1.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2.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的。 3 .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 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烧烫伤。平安境外旅游附加险主要有: 1. 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照主险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后, 再按同等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金。 2. 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 且经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 对于按主治医生所完成或要求的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意外伤害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二)意外伤害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或急性病境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三)意外牙科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3 .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 A 款):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 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医疗运送和送返、(二)遗体/ 骨灰送返(三)当地安葬/ 丧葬保险金(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人于三十( 30 )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五)亲属慰问探访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 8)日(不包括 8日)。(六)紧急搜救(七)出国完整旅游信息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八)电话医疗咨询(九)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十)协助安排就医(十一) 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十二)翻译援助服务(十三)法律援助服务(十四)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十五)安排保释事宜(十六)介绍大使馆(十七)安排紧急口讯、文件递送 4. 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或类似物品的赔偿标准是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不包括数据本身。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或称手机、蜂窝电话)、手提电脑( 或称手提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或称掌上电脑、 PDA ),托运行李中的摄影、照相、录像器材或相关附件, 图章、文件,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动物、植物或食物,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家具、古董、字画等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 被保险人从他人租赁的设备的遗失或损坏——这些不赔! (一)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以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二)礼品和纪念品的最高赔付额为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 10% 5. 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 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 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 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6. 附加旅程延误保险: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 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且延误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的,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 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7. 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 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