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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附件1 漳州市环保局行政强制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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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漳州市环保局行政强制汇总表
序号
事项编码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类别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责任处室(岗位)
责任人员
是否具有裁量幅度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依据名称
条款及内容
1
350600110-QZ-001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措施
市环保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污防科监察支队
苏远波黄诚

25252732529781
2522855
2
350600110-QZ-002
强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排污口或者私设的暗管
行政强制执行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监察支队
黄诚

2529781
2522855
3
350600110-QZ-003
对违法者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 《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