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备案。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657
投诉电话:0772-6820300
附件:
附件2
备案(登记)申请报告
XX公安局:
我公司XXX(名称)已于XX年XX月XX日向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开业。经营范围为XXXXX。现向你局申请登记备案,请予以办理。
X X X (公司名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