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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典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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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典型案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私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至7月间,欧共体、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向日本提出磋商,要求解决日本根据酒税法征税的问题。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经纠纷当事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经过审查,该纠纷主要涉及日本l关税。在有关各方与美国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于2019年5月、6月和 7月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组成评审团,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
在评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包括:(l)美国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GATT 第19条第l款规定的条件,即美国的钢铁企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违背了它们所作的承诺,向美国大量
出口,使得美国市场上的有关钢铁产品达到了“意想
不到”的增加;(2)如何对¨同类”产品和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进行认定。评审团经过评审后认定,美国所采取的lO项保护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而美国对自已的做法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和“经得起推敲”的解释。因此,评审团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撤销相关的保障措施。美国表示不服,于2019年8月11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
美国的上诉理由有两条:第一,评审团评审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应该依据GATT第19条第1款,而是应该依据《保障措施协》第3条第l款。第二,评审团在评审案件时,没有很好地执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12条第7款的规定,即当争议双方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
决办法时,评审团应列举事实,指出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事实背后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上诉机构经过审理,基本上维持了评审团的结论,同时,上诉机构还认为,评审团依据GATT第19条第l款之规定,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这一做法符合DSU第12条第7款的规定,因此,驳回美国的第二条上诉理由。
[法律问题]
1 世贸组织的总理事会与争端解决机构是什么关系?
2在这场贸易纠纷中,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是保障措施,而非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这是为什么?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相继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提出磋商请求。随后,日本、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也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请求方依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4条、GATT第22条第1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8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4条和第30条,指责中国国家发改委2019年5月21日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海关总署等部门2019年4月联合发布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不符合多边贸易协议的相关规定。
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有关部门的措施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了相关义务:
(1)对于从其他成员关税区进口到中国关税区的产品,中国直按或间接地征收国内税或同类费用,数量上超出其对国内相似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课征的税收与费用,这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规定。此外,中国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征收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第3条第1款确立的原则。
(2)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目的汽车中的每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不符合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
(3)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倒的国内数量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要求适用该管理规定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任何产品必须通过国内来源提供,这种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第5款规定。
(4)中国的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或第11条的规定,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
正,从而也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b)项的规定。
2019年6月16日,专家小组就本案做出了一份长达355页的报告。该份报告认定欧共体在三种具体情形下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规定,在五种具体情形下没有违反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规定。美国根据该项规定提出的另外11项具体指控则因证据不足而未获裁定。此外,专家小组裁定欧共体没有违反GATT1994第10条第3款(b)项的规定。2019年8月14日和28日,美国和欧共体分别就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肯定了专家小组的部分裁定、并推翻了其他裁定。
[所涉主要法律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和实体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而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