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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 简称 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 简称 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被当事人选择适用,即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4、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与特点。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①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
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②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③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 ,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④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⑤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⑥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 (审讯制),以法官为中心, 奉行干涉主义, 属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辩论制) ,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是对抗式诉讼,法院判决书的推理
方式是归纳法。
(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①大陆法系: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
中为: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②英美法系 属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5、试述中国民商法的特点。
(一)民法:( 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 (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 3)第三,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二)商法: (1) 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2)商法的国际性与国际性; ( 3)商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
第二章
1、商事组织有哪些基本形式?它们各自有哪些利弊。
商事组织,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三种基本的商事组织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 1)个人企业
利:设立方便,手续简单,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法令限制较少;投资者就是企业所有人,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决
策迅速,且利润独享,保密性较强;税负较轻,无“双重纳税” 。
弊: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较大;财力有限,融资能力较差,管理取决于投资者个人素质。
2)合伙企业
利: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资本来源广泛;合伙人均有权参加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税收负担较轻;法律对其干预和限制较少。
弊:相对于公司,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合伙人数量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难于集资,企业规模不可能太大;合伙人责任比公司股东责任大;合伙人都参与管理,不利于管理的集中统一;存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