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关系研究
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关系研究
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现状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关系研究
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关系研究
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现状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外乡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那么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那么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程度较低,根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历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外乡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立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理论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理论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疑心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慎重对待。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理论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间隔 。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理论给出明确的答案,当理论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详细理论指导,因此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理论相别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假设不高于法律理论,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理论,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理论。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方,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疑心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理论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理论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假设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理论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历。中国法学会审讯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理论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互动关系中,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