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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基金管理规定
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城乡结合部产业转型发展,设立“北京市朝阳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基金管理规定
附件1:
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城乡结合部产业转型发展,设立“北京市朝阳区城乡结合部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设立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发展。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运行初期主要以我区六个试点乡为支持重点,积累试点经验,做好示范作用。待基金运作较为成熟后,再推广到我区其他城乡结合部地区。
第四条 基金围绕“高精尖”产业结构要求,重点支持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疏解、产业培育、产业转型项目。
第二章 基金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五条 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政府出资初期规模15亿元(包括市、区财政资金),区国有企业和乡集体企业出资5亿元,共计20亿元。
第六条 市、区财政资金委托区国资中心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基金设立方式为有限合伙制,出资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由区国资中心负责组建,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并可根据基金发展需求,适时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包括区国资中心、区国有企业和乡集体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基金债务。
第八条 基金运行初期,市、区财政资金不考虑投资收益,区国有企业、乡集体企业出资享受合理收益。
第九条 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对项目进行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基金总规模根据项目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设立决策指导委员会,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审定向基金派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选;
(三)遴选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四)对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五)对重大项目进行审批;
(六)研究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区领导担任,决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国资中心负责组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基金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项目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作机构和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基金投资方案;
(四)受托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适时提出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退出工作;
(五)组织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监督基金及其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