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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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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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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61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大量地下自然资源被开采出来。态地质环境显示出明显的脆弱性, 加上近年来人类作用的影响, 使其生态地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下文是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 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 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 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 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 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61 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 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 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二章地质环境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61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并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 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观测, 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第十条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 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报同级人民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61 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布,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 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第十五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 堆放渣石、弃土, 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 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 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精品文档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