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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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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doc

上传人:apanghuang21 2017/6/13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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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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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该不该承担监护责任?这个在法律界分歧颇大的问题, 我们自然也不可能给出定论, 这是在讨论之初就料到的。但为什么我们还要来探讨这个问题呢?两个目的:一,希望借助讨论,让学校、家长乃至社会各界,作一点沟通交流, 顺便各方检点一下, 我们在关注教育者(家长、学校) 和受教育者的权利( 利益) 和义务时, 心态是否恰当?着眼点是否合理?立场是否客观公正?目光是否放远?有没有顾此失彼或者因小失大?能不能为了孩子, 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 各方多一点理解, 少一点指责; 多一点体谅,少一点推诿?二,希望借助探讨,传输一些原本模糊、不甚了了的法律知识, 起一点普法教育的作用。谭小辉律师的文章, 谈的仍然是他的个人观点。但文中涉及到了不同观点及相应判例、各地采用的法律法规, 有一定信息量, 可资参考。我们就拿这篇文章结束这次讨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可行吗? 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谭小辉我们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一 2 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就是如何确定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 一为监护关系论。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而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 他们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 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观点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案件有: 2001 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 16 岁花季少年张冲自暴身亡的终审判决。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张昭夫妇将孩子张冲送往博安学校寄宿学****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 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据此, 二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张昭夫妇总计 17 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 8 万元( 该案的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0 年3月 10 日认为,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 3 活动期间, 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 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1 年9月1 日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于 2002 年9月1 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去年底通过的《杭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都采纳了此观点。上述主张监护关系的主要理由是: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 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人必须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因此, 学校便临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法律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制原则。对于这种肯定监护责任可以约定推定转移的认识及结论, 笔者认为, 它是对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设计和现行相关立法的错误解读,这种观点缺乏充足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其理由有四: 1、监护的性质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