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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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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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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2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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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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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降级或者吊销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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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后三十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
  (三)施工合同;
  (四)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施工企业的相关资料;
  (五)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方案;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相关资料;
  (八)建筑装饰工程场地使用相关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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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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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消防验收的,还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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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进行核实,汇编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
  第三十二条 提倡居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进入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接住宅装饰装修。
  居民对住宅自行装饰装修的,提倡选择持有上岗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第三十三条 居民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告知居民和施工方。